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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发布时间: 2010-10-25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推进教育公平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需要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要坚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以发展促公平,以改革促公平,以政策支持促公平,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

    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过程

    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恒久的梦想。教育公平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然而,人类为实现这个梦想却经历了漫长曲折的历程。中国人民争取教育平等的斗争也同样经历了数千年的磨难。从孔子提出“有教无类”到今天我们正在实现的教育公平,其间无不充满着人民大众对教育公平的热切期待。

    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是使基础教育走向平等的关键一步,在法律保障下的权利平等可以在最大限度下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平等,保证每一个公民在法律规定的受教育年限范围之内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保证广大青少年依照法律享有人生最重要的基础阶段的基本教育。

    毫无疑问,促进教育公平,首先要关注那些贫困和落后地区的教育及其在实现教育公平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们特别关注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孤儿、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机会的保障问题,不断改善他们受教育的条件,提高那里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儿童的健康及教育水平,正是实实在在地提高教育公平的质量。

    当我国基本实现义务教育的目标之后,通过教育的不断发展与改革,我们正在逐步实现教育的内涵(教育质量)平等,通过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以发展促公平,以改革促公平,以不断完善政策促公平是我国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经验。通过这些努力逐步延长和扩大基础教育阶段的普及,甚至实现高等教育阶段的平等与大众化。众所周知,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教育体系,拥有最多的受教育人口,在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实现教育公平无疑是一个极其艰巨的任务,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然而,今天我们仍可以相当清晰地看到不同地区之间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这种不平等造成的巨大差异足以使每一个目睹者深感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的紧迫。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总是不断通过制定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的方式,举全国之力,有计划、分阶段地实现人民群众期待的教育公平。

    转变教育质量观是教育公平的前提

    诚然,不同历史时期的教育质量有不同的内涵,或者说不同的教育理念有不同的质量观。从人类初民的原始平等、古希腊时代的奴隶主阶级的和谐平等、宗教意义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慈善意义上的施舍平等,一直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平等,其内涵具有质的区别。

    从新世纪开始以来,世界各国对教育公平的追求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人人享有教育权利的平等转向人人享有高质量教育机会的平等。在追求每一个人都有享受高质量教育权利的时候,转变教育质量观就成为推进教育公平的根本前提。

    在基础教育阶段,如果我们还是用精英主义标准评价学校和学生,以考试分数和升学率作为确定学校优劣的唯一标准的话,就必然挫伤大多数教师的尊严和积极性。不能因为一所中学没有考入北大、清华的学生,就认定他们的教育质量一定就低,就把他们打入“差校”的行列,甚至在资源的分配上歧视他们,那样,我们永远不可能实现教育的公平。

    在强调重点发展的时代,一些重点中学得到了巨大的资源,这助长了某些学校的奢华和浪费之风。而在这种过度倾斜下创造的某些经验也越来越具有展示的性质而不具有普及化、公益化的价值,让广大农村和落后地区的学校望尘莫及,让广大渴望教育公平的学生备感失落。

    毋庸讳言,由于有些人习惯于精英教育的分配原则和评价标准,因而总是对现在提倡的教育均衡和教育公平理念存有疑虑甚至不满。我认为这是大可不必的。况且真正的高质量的教育并不一定需要过度的投入。芬兰的基础教育被公认是世界上最好的,他们许多学校的条件远比我们的重点中学简陋,甚至没有像样的操场和实验室。即便是被称作贵族化精英教育代表的英国伊顿公学也不注重学校形式上的奢华,他们把主要精力和财力放在教育内涵的提高上。我国著名的教育家蔡元培早在100年前就说过,花很多钱在学校建立一些高水平的专业队,如体育运动队、文艺代表队都不能代表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实际上,只是用一部分学生的过度运动和专业成绩掩盖了大多数学生的不运动或者少运动。这是多么中肯的素质教育主张。为了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我们必须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尊重每一个学生的发展。这不是一个装饰门面的口号,而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基本前提。

    制度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关键

    历史上,美国和一些国家长期实行“分校-平等”的制度,就是建立两种不同的学校对两种不同的人群实施实际不同的教育。到了1956年它被法律裁决为违法的、不平等的教育制度。这个经典案例说明,必须保证用统一的、公平的制度,平等对待所有的人。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了以教育制度规则公平促进教育公平的问题。我认为,眼下基础教育阶段中,普遍实行的通过淘汰、筛选实现分校、分班的教育制度,从本质上讲是有悖教育公平的。所以,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中早就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具有法律刚性的,不是教育方式的选择。

    由于近年来我们长期实行重点发展的战略,导致集中超规模发展在各地成为普遍现象。在基础教育阶段,有的学校占地数千亩,规模超过两万学生。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超巨型学校,已经使学校失去了安全的底线,也失去了基础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实,学校的合理规模是应当立法的。原卡内基基金会主席波伊尔说,基础学校多大为好?应当以师生相识为好。现在欧美比较发达国家流行的办学原则是:小而精(small but beautiful)。而我们有些地方官员在利益驱动下,把超巨型学校作为当地的窗口工程、政绩工程,完全不顾教育和办学的基本规律,视学生的基本安全与教育基本条件于不顾,把学校办成了批量化生产的大工厂。

    由于基础教育阶段过度集中办学,学生的就近入学就失去了存在意义。特别是在城市,集中办重点中学的方针,造成了学校资源的压力和教育行为的扭曲,也给社会造成过度的交通成本,使学校周边交通混乱。而从幼儿园、小学一直到中学的高度集中,也会给依然需要家庭、亲情的孩子们的心理、生理、情感和社会性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当年澳大利亚的白人把土著人的子女从他们的家乡、父母身边带走,去享受所谓的优质生活和优质教育,其不良后果逐渐地显现出来,今天的澳大利亚政府不得不为当年的过失道歉。就近入学的原则之所以在今天仍然被许多国家坚持,甚至作出明确的立法是有其道理的。

    一个时期以来,基础教育阶段被热炒的择校权、选择权也只是教育比较发达地区的说法,更被逐渐演变成有经济条件、物质条件和权力条件下的选择权,但它不能代表全体受教育人群的诉求。在那些几乎没有选择条件的地区怎么可能择校呢?所以,普遍的教育公平必须靠政府通过建立制度和规则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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