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一种合理的村民自治制度,没有一个愿意约束自身权力的政府,没有一批能够正确地认识现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农民,中国农村的土地无论改道走私有化之路,还是继续集体所有的旅途,都丝毫不能改变当前城乡差距日益加大的现实。
李继宏
《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
贺雪峰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年10月第一版
350页,38.00元
2010年12月25日早晨,浙江乐清农民钱云会接到一个电话;接完之后,穿着厚外套和运动鞋的他带着雨伞,向阴沉沉的家门之外走去。钱云会也许没有想到,此去将是他和家人的永别:片刻之后,一辆解放悍威巨型工程车从他肩膀和脖子处碾压而过,令他当场毙命,陈尸于这片他生活了整整五十三年的土地。
这起貌似交通事故的事件迅速成为岁末年初最大的新闻,在互联网和媒体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当地警方在12月29日晚召开新闻发布会,高调宣布这是一起寻常的交通意外;但有些媒体和网友并不认可这种说法,而怀疑钱云会是死于谋杀。这种怀疑是有原因的:钱云会当过乐清寨桥村的村委会主任,曾因为乐清电厂征用该村耕地引发的纠纷而率领村民上访,先后三次被抓到看守所关起来。
可以肯定的是,钱云会事件正是当前中国社会日益增多且渐趋尖锐的土地纠纷的缩影。实际上,城市化进程遭遇的土地问题已经严重得引起了政界和学界的高度重视。例如,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召开了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专家研讨会。在钱云会惨遭横祸的当天下午,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而国土资源部提交的修订草案,更是早在2009年6月便已报送国务院审议。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则主要表现为土地产权制度之争,有些学者认为私有化是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最佳方向,有些则坚称当前的集体所有制是最合理的制度安排,不容更改。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贺雪峰是后一派的中坚,他彻底反对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权利,在其近著《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贺教授提出了他的看法和论证。
《地权的逻辑》旗帜鲜明地对几种支持土地私有化的主要观点做出了有力而成功的驳斥。近年来,鼓吹土地私有化最用力的,大部分是生活在海外(主要是美国)或者有海外留学经历的华人经济学家,如张五常、陈志武、文贯中、周其仁和已故的杨小凯之流,他们经常在《南方周末》、《财经》等媒体发表有关言论。由于国内媒体普遍而言对海外人文社科学者有着近乎病态的盲目崇拜,部分编辑记者往往在约稿或采访时对那些长期过着学院生活的教授礼敬甚备,甚至不惜由衷或违心地对其大加吹捧,某些学者于是多少有点在自我膨胀中忘乎所以,习惯性地凭借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和对现实一鳞半爪的了解来妄发议论,或作痛心状,或作严肃状,总之是一副能为帝王师、破解社会问题者舍我其谁的派头。
但他们慷慨激昂的陈词通常与他们的雄心壮志不符,尤其是上述那几位提倡土地私有化的经济学者。例如周其仁曾发表题为“试办‘土地交易所’的构想”的文章,宣称“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权一旦经由市场竞价,可能表现为惊人数目的货币财富”。这个观点被贺雪峰讥讽为“站在北京看农民的土地”(《地权的逻辑》,第73页,以下引用本书仅注明页码)。事实也是如此,北京和上海的农村土地每亩也许能卖出上百万元人民币的高价,而在湖北京山,根据贺雪峰的调查,同样面积的土地价格只有区区两千元(第24页)。以中国的幅员之辽阔,农民人数之众多,任何企图用个别来推断总体、用均值来掩盖离散的经济学思维定式在有着多年农村调查经验的贺雪峰面前,都是错漏百出和不堪一击的。贺雪峰在《地权的逻辑》第二章、第六章和第七章集中对这些经济学家进行了畅快淋漓的剖析和批判,反驳了他们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三大理由(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构建民主自由的宪政社会),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贺雪峰教授这部新著最大的学术价值,是对农村、土地和农民进行了初步的分类。和所有一般名词相同,农村只是一个便于交流的泛化标签;正如苹果有青苹果、红苹果、黄苹果等不同种类,中国的农村也有沿海地区农村、内陆地区农村、平原地区农村、丘陵地区农村等差异。具体到沿海地区农村,富裕的如江阴华西村,贫穷的如乐清寨桥村,它们之间的社会发展水平的区别,有时候甚至大于某些中小城市和部分农村的距离。
农民的情况也是如此。《地权的逻辑》把当前中国的农民细分为四类:纯农户、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以农业为次的兼业户、外出务工经商不再兼业的农户(第29页)。这几类农民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和现实利益诉求都各有不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不再可以用农村、农民和农村土地这样的抽象表述来指称全国所有农村户籍的人,以及他们所在的村庄和土地,而应有具体所指”(第72页)。那些为土地私有化摇旗呐喊的经济学家最大的软肋,就是假定农村是一组没有任何离散度的变量,认为他们从某个观察点总结的经验可以推广到全国。这种经济学假设对高度复杂和分化的中国农村地区来说,当然是毫无意义的。
实际上,《地权的逻辑》可以被简单地概括为“破”和“立”两部分:“破”前文已经介绍过,是对那些提倡土地私有化的经济学家的反驳,而“立”则是提出作者本人支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看法。很遗憾,尽管丰富的农村调查经验帮助贺雪峰摧枯拉朽般地打倒了周其仁、杨小凯等人的经济学谬论,但在模糊不清的逻辑和强烈的意识形态倾向的干扰之下,这种社会学优势并没有转化成其立论的牢固。换句话说,贺雪峰对土地私有化的批驳是成功的,但他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辩护则是失败的。
贺雪峰坚决拥护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普通农民并不想要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只图农业生产方便。《地权的逻辑》反复地强调这个观点,其中一段文字是这样的:“笔者在全国20多个省市农村调查,极少听到农民要土地所有权,倒是笔者的舅舅说土地应该私有化,而我的舅舅恰恰是一个喜欢读书看报的人,他认为土地应当私有化,来自他的读书看报,而非自己意愿的表达。”(第2页)贺教授的舅舅看到这段话会有什么反应,一般读者不得而知,不过这里面的逻辑缺陷,却是一目了然的。许多农民受制于生活环境和教育经历,对土地产权这个政治经济学概念毫无所知,这是很正常的情况,可是它能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合理性基础吗?
我们不妨用鲁迅作品中的例子来寻找答案。《伪自由书·“人话”》写道:“是大热天的正午,一个农妇做事做得正苦,忽而叹道:‘皇后娘娘真不知道多么快活。这时还不是在床上睡午觉,醒过来的时候,就叫道:太监,拿个柿饼来。’”假设贺雪峰教授去问这位农妇要不要选举权,要不要吃蓝罐曲奇,我猜她是不要的,只希望能够睡午觉和吃柿饼。这种层次较低的农民意识其实并不好笑(鲁迅已经指出),反倒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它万万不能成为反对社会制度进化的理由,否则我们现在也许还生活在爱新觉罗氏的统治之下。
另一个让贺雪峰觉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很重要的原因,是这种土地制度在三十余年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贺雪峰认为,“中国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扩展城市和建设基础设施,从而可以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奥秘正在于“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第324页);他忧心的是,倘使土地私有化,政府就不能轻易地从征收农民的土地中获得收益,而“国家正是占有了土地收益,才有能力为全国大多数农民提供大规模的转移支付”(自序,第9页)。哪怕单就此处的引文来看,读者也不难发现贺雪峰教授被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形态蒙蔽了逻辑的眼睛,从而丧失了看清现实的视力。
诚然,贺雪峰教授说得没错,这些年来的经济发展确实建立在对农村资源的剥夺之上。而且这种剥夺是双重的,除了上述的用近乎零成本的代价征用农地来建设道路和城区这较为明显的一重之外,还有一重是相对隐秘的,那就是利用城乡户籍双轨制对农民的劳动进行剥削。比如说,您为自来水、天然气、电力、宽带服务等支付的费用,包括了相关企业员工的退休金、医保金等在内;而农民在销售您日常三餐所吃的大米和肉菜禽蛋时,并没有附加这部分成本。数以千万计在城市的寒风中或烈日下修建道路或房屋、在各种小工厂小作坊挥洒汗水的农民工也从来没有得到这部分应得的劳动报酬。问题在于,这能够成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理由吗?我相信十九世纪美国南方的奴隶主如果地下有知,肯定会将贺雪峰教授引为隔世知音,因为当年他们也曾套用这种逻辑,义愤填膺地说,黑奴的劳动提供了大量廉价的农产品,林肯的废奴主义若是成为国家制度,奴隶主就得不到那么多好处了。
至于“为全国大多数农民提供大规模的转移支付”,以近些年的财政收入衡量,国家确实有这个能力,但实施这种能力了吗?当前国家对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主要覆盖低保、医保和义务教育三个方面,就以农村医保为例。2009年度国家财政收入高达68477亿元,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公报,是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支出总额为646亿元”,不足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一,“大规模”云云,真是不知从何说起。可以作为对比的是,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两百多万辆,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在一千五百亿到两千亿元之间。
贺雪峰虽然对周其仁等经济学家深恶痛绝,但他也在不知不觉间受到经济学的影响。比如《地权的逻辑》提出的第三个支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理由,是集体所有制能够解决农田水利灌溉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而土地一旦私有化,则由于农民的自私本性,所有需要村民协同处理的事务都不能完成。抛开这种论调背后荒诞的“理性人”假设不谈,贺教授在调查中遇到的此类现象,其实不应该归咎于村社集体分配调整土地权力的弱化,而应责怪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和违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现代社会是复杂的巨系统,学者在分析社会问题的时候,应当时刻警惕将问题简化的倾向,对待三农问题尤其应该如此。农村土地制度仅仅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任何旨在论证改变土地所有制就能化解三农问题的尝试都是徒劳的。认为土地私有化能够一劳永逸地缩短城乡差异的经济学家固然无异于痴人说梦,坚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适合中国的贺雪峰教授也未免难以自圆其说。实际上,如果没有一种合理的村民自治制度,没有一个愿意约束自身权力的政府,没有一批能够正确地认识现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农民,中国农村的土地无论改道走私有化之路,还是继续集体所有的旅途,都丝毫不能改变当前城乡差距日益加大的现实。
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没有改良的方向。近几年来,国家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狂飙突进,全国各地的交通运输、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已基本完善,这应该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抑制政府继续将农地据为国有的冲动。综合方方面面的因素考虑,当前最理想的农村土地制度也许应该是一种三权分立的制度:地方政府代表国家继续保留确定土地用途和核准土地用途变更的权力,村社集体继续保留区域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农民继续拥有长期不变的固定承包权利,并新增在遭遇政府征地或者村社集体调整耕地时的否决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也许没有办法实现土地产出的最大化,但在相对完善的法制环境中,绝对可以避免目下农村地区司空见惯的因征地或拆迁引起的纠纷和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