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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以财政资助艺术家个人展事的真相

发布时间: 2012-05-17
作者 李公明  

  从某种角度来分析,艺术的官本位引发的权力崇拜症、权力与艺术及资本相勾结的制度性腐败,是当代中国美术现状中最突出的毒瘤,其现象之普遍性已经到了无处不在的地步,而其危害不仅仅是对艺术的精神、价值以及事业的彻底颠覆,而且更是对公共社会资源的无耻掠夺。这种来自艺术领域中的赤裸裸的权力与资本拜物教,已经彻底地撕裂了那一层冠冕堂皇的“艺术事业”的面纱,所暴露的正是导致社会总溃败的权力毒瘤上的一朵霉烂的“恶之花”。 

  一方面,可能存在的权力与艺术的腐败问题。    

  以在北京的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人展览的语境为例,有助于分析目前美术界可能存在的权力与艺术的腐败问题。通常来说,展览的规格之高、开幕式盛况之空前,在有些人眼里看来就是艺术水平和艺术家地位的标志,事实上也是不少艺术家市场身价提升的关键。先不评论这种认识和事实,首先应该追问的是,在规格与盛况背后的真相。

  规格,首先指的是主办单位的级别,以及高级别的主办单位的数量。盛况,固然要包括人气,但最重要的是“谁来了”,由主办单位的规格和“谁来了”,就可以决定媒体宣传的规格、程度。那么,画家追求高规格和“谁来了”,就是很自然的。问题是,在达到了画家目的的公开宣传的高规格和盛况的背后,究竟有没有什么不便公开的事情、过程甚至交易?这才是策展中的“策展”,也才是进京中的“进京”,到底应该怎么看?

  我认为,假如展览的策划、实施过程完全不涉及到公权力资源和公共财政,纯粹是以私人资源处理个人事务——比如,如果主办单位、赞助者都是私人机构、不管“谁来了”都不具有公权力的身份——那么公众是根本无权追问的。但是,假如公权力资源与公共财政都有所投入到一个私人展事之中,特别是如果当事人兼有文化官员与画家的双重身份,公众的追问与质疑就是非常合理的,因为这有可能涉及到以公权获私利、公器私用的问题。道理很简单:以公共财政投入文化事业,每一位纳税人对所有具体项目都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公权力对私人事务产生影响,每一位公民都有权了解其真相。

  政府不是不可以运用公权力资源和公共财政支持艺术家(甚至退一步讲,可以包括身兼官员与艺术家身份的“双肩挑”)的个人事务,问题是从运作上必须公开透明,从程序上必须经过申报、评议和预算审议等合法程序,从性质上必须做到平等与合理。总之,必须把整个过程彻底纳入到民主宪政的制度框架下进行。

  具体来说,涉及公权力资源与公共财政投入的问题有几个方面:

  第一,彻底公开以公共财政资助个人展事的全部真相。各相关部门、美协、画院等等公权力或实质上的公权力单位以公共财政资助任何个人的展事,必须向社会公布其资助的合法性依据、审批程序以及具体数额和明细账目。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把目光放大到近年来我国公民社会建设中出现的公民觉醒和以财政预算及审议公开为特征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领域中,只要涉及公共财政,公开透明已经成为最普遍的呼声。但是,在“艺术事业”领域中,似乎仍是一片沉寂,这既不正常,更值得深思。

  第二,除了可能存在的公共财政直接专项拨款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间接的、比较隐秘和复杂的公共财政支出?比如,当事人如果是某级美协或画院或美院的领导,其所在单位赴京参加展览工作或开幕式人员的费用是自费的还是由该展览专项拨款中支出?或者是由该单位的常规办公费用中支出?又比如,当事人如果是某级美协或画院或美院的领导,当地的其他体制内美术单位赴京参加开幕式人员的费用是分别由这些单位的公费支出吗?这个问题完全有可能涉及到以单位关系为网络、以权力交易为特征的单位领导人互相公器私用的嫌疑,因此应该由有关单位向社会作出公开说明。当然,假定存在分别由这些单位以公费报销旅差费的事实,这些单位的领导人也可以找出冠冕堂皇的理由,如观摩学习等等。但是最起码应该把这个事实公布出来,让其单位的员工都知道,同时也应该公布其合法性依据、审批程序以及明细账目。

  第三,以公款邀请的嘉宾名单也应该向社会公布,因为从理论上说这是必须公布的明细项目之下的具体说明。而从实际情境上说,一份嘉宾名单有可能就是画家精心编织的权力与资本资源的关系网络,从艺术家、艺术评论家到官员和资本投资人等等。以常例,这些嘉宾中有些人的名字、身份和言论是会公布的,如参加研讨会的艺评家等,但是有某些人的名单、身份等情况却是画家所不愿意公布的,如官员、画廊老板或煤老板等等。但是,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由于是以纳税人的钱来邀请,公开透明是必需的。

  第四,主办单位中的美术馆、博物馆等负责展出、收藏的公立艺术机构,也必须把与展览相关的所有经济事项(包括全部展览费用、作品收藏等等)向社会公布。否则的话,这也是一个以权力资源和公共财政与艺术家进行灰色交易的可能空间。一般来说,级别越高的文化官员兼艺术家(或者是艺术家声望越高)在与展览机构的展事契约中越能获得最优惠的条件。从理论上和实际上当然也存在着公立的展览机构通过作品收藏、艺术宣传而获益,从而保障了纳税人根本利益的可能性,但是在实际上却不能排除展览机构以公共资源支持展事但其公共收益却是不成比例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排除美术展览机构官员获取私利的可能:与文化官员兼艺术家的当事人的权力利益交换,特别是如果展览机构的领导人也是官员与艺术家双重身份;或是私下获得艺术名家的作品馈赠,当然这种馈赠的合法性名义是很容易编造的。总之,在公立的美术馆、博物馆与艺术家之间,所有契约应该公开。

  第五,作为“谁来了”这个议题中涉及公共财政的问题是,无论是各相关部门、美协、画院等等公权力或实质上的公权力单位还是艺术家个人,都有可能把这个“谁”的级别看作是公共支出的合法性理由,这可能成为了一种官场政治的潜规则,而实际上这是违背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的。在有些地方的宣传、文化部门,对艺术家个人展事的公共投入可能就会以“谁会来”作为决策的标准。某画家可能会对其所在单位的文化官员说我可以请来某某领导,要求财政资助,而单位领导不仅仅会感到一旦实现会“与有荣焉”,更重要的是可以在政绩上、官场关系网络上获得利益,即便是一张陪同观看展览的照片也是有价值的。因此,这种资助决策是很有可能获得通过。而从更直观的角度来看,仅仅是因为在展览中“谁来了”,原来与此事无关的地方官员也会层层出现、“陪同观看”,而这无疑更是公共支出中必须追问的。当然,官方要回答这个地方官员陪同的合法性问题也太容易了,但是起码要回答啊。

  应该再次重申,我绝不是说不应该以公共财政支持艺术家个人的展览活动,我也深知各级宣传部门、各种体制内的美术单位都会有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且也有所谓的制度安排为这些资助辩护,我更知道一些艺术家对某些人的不满可能只是因为要分一杯羹而不得。我只是想说明,只要我们还在理论上承认对所有公共财政支出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所有公民不可被剥夺的权利,我们就应该坚持这种以公共财政资助个人画展的决策一是要公开透明,二是要符合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文化利益。

  而对于身兼官员与艺术家身份的当事人来说,则毫无疑问应该更自觉地接受公众监督,杜绝一切可能出现的以权力谋私利和公器私用的嫌疑。在一个民主宪政制度健全、运作正常的社会中,人们无法想象一个兼有政府官员身份的艺术家在办个人展览的时候会不极力避免公权私用的嫌疑,也无法想象各级官员和权力部门会不极力避免在合法性和程序正义都不公开的情况下以公共财政资助艺术家个人展事的嫌疑。

  当然,根据国情和生活经验,人们会怀疑这种追问的有效性;甚至我提出的这些问题本身也可能会因为我对很多实际情况的不了解而显得并不合适。但是,我认为这种维度的思考和追问是所有公民、所有纳税人都拥有的权利,公权力无论如何不能回避这些问题。

  我也认为本文所发出的追问也仅仅是一种理性上的思考与表述,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是苍白无力的。真正重要的是在社会生活的公共实践中进行追问,比如说,人们可以根据公开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某某事项的申请等等。但是,在现实中也并不缺乏这些追问,如公开官员收入、财产等等的个人申请,但也同样会遭遇公权力的冷漠与傲慢。这起码说明了在公民觉醒和社会公民行动之间,仍然需要有更多的公共言说呼唤权利表达、提出权利诉求。因此,我认为理性上、公共言论上的思考和追问与公共实践中的具体事项公开申请、就某具体问题联名发表意见等现实追问是相互推动的。

  (作者系广州美术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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