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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8-21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国美团发【2010】9号
各院系、各部门: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相关条例和中青联发[200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报酬的助学活动。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合法报酬, 能够有效地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同时,勤工助学作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有助于贫困家庭学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缓解经济困难,帮助他们自立自强,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是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的有效途径,对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重要作用。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的管理与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帮助他们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劳动观。
2、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在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过程中,应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及不影响学生的学业为前提,必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二、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在团委)。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能为:
1、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并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3、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基地,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4、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不定期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5、维护学生权益。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与学生签订劳动协议,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甚至取消用人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6、对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1、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批、登记,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遵循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上岗(试用期1个月),并接受管理中心的安排和监督。未经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招聘学生。
2、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在校注册的本科生、研究生。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有责任心,服从组织安排。
3、勤工助学学生如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确认同意后方可离岗。
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
固定性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年9月份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用工单位申报(原有岗位申请复核),填写《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审定设立。
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工作岗位,临时性岗位的设立必须提前15天申报。
5、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对于盗用学校名义和占用学校设备在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一经发现,从严给予处分。
四、勤工助学考核、计酬标准和报酬发放
1、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勤和工作考核,并于每月的30日之前将《学生勤工助学考评表》,报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2、 用工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从工作的质量、数量和劳动态度等几方面进行考核,不得放任自流。对违反规定、工作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扣除工作报酬或中止其工作。用工单位每学期末对学生进行考核,以确定是否继续留用,如要临时辞退勤工助学学生,需写明理由,以书面形式报告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经同意方可辞退学生。
3、院内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计酬标准原则上为:室内工种每小时8元,室外工种每小时10元。院外勤工助学的报酬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自定,但不应低于每小时8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不超过8小时。
4、用工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原则,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也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超值发放劳动报酬。
5、学生勤工助学金发放时间:原则上定于每月初发放上月酬金。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考评情况统计制表,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领取酬金。
6、院内勤工助学报酬的支付:非创收部门或教学部门由学院承担;创收部门或经济独立核算部门,由用工部门承担。院外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学生协商确定。
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中国美术学院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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