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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团发〔2006〕13号 |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修订)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的规范管理,保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内学生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各种能力,拓展知识领域,调整知识结构,挖掘潜能,发展兴趣,开辟第二课堂而自愿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文艺方针,弘扬社会主旋律,通过开展健康有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以发挥个人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的指导方针是: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 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 第五条 社团联合会是全院学生社团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载体,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宗旨和任务是服务同学与规范社团发展并重,开拓创新、打造精品社团。各系部(分院)成立相应的社团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社团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脱产班学生。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发起成立的校(校区)、系部(分院)两级社团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社团组建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校区)、系部(分院)两级,申请成立的社团应该是系部(分院)级社团,筹备期为一年,筹备期满后,表现突出,方可申请晋升为校级社团。学生申请成立社团在系部(分院)团组织未同意之前,不得擅自成立或在校园内张贴海报、招收会员、召开社团成立大会。 第八条 建立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发起,自愿参加人员在6人以上; (2)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有固定的挂靠单位; (3)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领导关系。 (4)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运作具有可操作性,确实能受到广大同学的欢迎,能为校园文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九条 社团的筹建程序: (1)社团确定临时负责人,由社团临时负责人办理社团申请成立手续。 (2)由社团负责人向所在系部(分院)团组织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美术学院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四份),所在系部(分院)团组织初审,签署意见,报院社团联合会、团委批准后,社团正式成立,可以开展社团活动,并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 (3)申请时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资料:申请书、章程草案、社团中长期规划、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会员名单,在申请过程中,以上材料均需跟随申请表一同进行审查。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经费来源;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校纪校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社团成立筹备期间,以中国美术学院XX系部(分院)XX协会(社、俱乐部等)(筹)为名称;筹备期满,以中国美术学院XX系部(分院)XX协会(社、俱乐部等)为名称;晋级为校级社团后,以“中国美术学院XX协会(社、俱乐部等)”,社团不得私自刻章,如需要可经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刻艺术图形章。 第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的资格、职责和义务。社团负责人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社团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学院团组织、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带领会员在社团章程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主动参加社团负责人例会及上岗培训,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社团负责人一般应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因特殊原因要辞去职务时应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提请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并报学院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加入社团程序。由学生自愿向社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美术学院社团招新登记表》经同意方可入会,原则上不向校外人员招收会员,一般不吸收外国留学生参加。 第十四条 社团的注册登记 (1)社团申请成立后,在第二年注册时应有适当规模的会员人数,否则不予注册。社团每年要到社团联合会进行年度登记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年度社团活动情况总结。 2、上年度社团的财务收支报告。 3、社团成员及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4、社团的挂靠单位或指导老师意见。 5、社团本年度的主要计划及经费预算。 (2)上款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中国美术学院社团注册表》(一式三份),由社团联合会签署评估鉴定。 (3)每年的3月为注册月,一个月内不申请注册者,该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新成立的社团推至下年度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社团的变更解散 (1)社团出现下列情况者,应责令解散: 1、会员长期达不到社团应有规模者。 2、机构瘫痪,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3、无主要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4、活动内容严重背离宗旨者。 5、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况者。 (2)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社团联合会申报,报院团委备案,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3)社团换届、更名、更改负责人等变更事项,需及时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社团的经费和财务管理 (1)社团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社团校内外自筹资金、优秀社团奖金、团委专项活动经费。 (2)学生社团一般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社团自理。各社团可通过缴纳会费、勤工助学及社会赞助等渠道自筹经费。 (3)学生社团要有专人管理社团活动经费,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收支应分别设立总帐和明细帐,按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检查。 (4)对违反有关财务制度的社团、当事人及社团主要干部,将作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社团的挂靠指导单位和导师 (1)学生社团根据自身特点,在本院、系、部、处、室范围内确定挂靠指导单位导师。确定挂靠单位和聘请导师须报社团联合会审核,经院团委批准,由团委、社团联合会向导师颁发聘书,挂靠指导单位原则上不做变动,指导老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解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2)挂靠指导单位和导师应齐抓共管,为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促使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共同努力。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组织大型活动,事先应该填写《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并附具体策划书或方案,事后填写《学生社团活动记录表》一周内交社团联合会,并作为今后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的内容应体现社团的宗旨,积极开展有意义有特色的活动。各社团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积极配合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内进行是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面向全院的(跨校区或校区活动),须向社团联合会审核,报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面向本系部(分院)的,须经系部(分院)团组织审批,报社团联合会备案。与外校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必须报团省委审批。接受有关方面赞助和支持的活动、在外开展的各种集体活动、全校性大型活动(含各类比赛)需报院团委及有关部门审批;跨校区或校区活动需经各校区团组织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确属正常的社团有偿服务活动,须列出合理价目表,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报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以不妨碍学校、系部(分院)、班级的集体活动、党团活动及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活动时间的,须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场地使用,须事先填写相应的场地申请表,报社团联合会审核,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凡创办刊物、开设BBS论坛、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院团委同意后报党委审批、备案,保证内容健康向上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发现违反本条例活动并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社团,将予以注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社团的考核评比 第二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根据《中国美术学院星级社团评选条例》对社团进行考核评比,并向星级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颁发荣誉证书或奖金,按照规定,对不合格的社团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校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星级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中国美术学院委员会、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国美术学院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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