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团委【2016】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深层次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根据《中共中国美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意见》(国美党发〔2006〕26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安〔2013〕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一项基本措施,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情教育的一个有效形式,是大学生认识社会、考察国情、服务群众、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渠道之一。
第三条 我院每年开展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贯彻中宣部、团中央和教育部的通知要求,以社会现实需要为导向,以“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指导思想,结合浙江团省委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部署,制定和发布通知,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发挥专业优势,以我所学,服务社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宣传部、学工部、团委、研工部、教务处、社会科学教学部、计财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建立由有关分院、系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统筹学院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我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制订、经费筹措、培训管理、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团委书记及相关专业教师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工作。
第三章 活动形式
第六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形式有以下三类:
(一)学生以个人或组队形式自主、就近、就便展开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
(二)学生以各类学生组织或个人名义组建社会实践队伍,聘请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三)院团委组织优秀大学生开展挂职锻炼。
第四章 活动管理与要求
第七条 参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队伍需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方案制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合课堂教学开展社会实践,把社会实践活动作为第一课堂的延伸;
(二)结合社会需求开展社会实践,服务社会,贡献社会;
(三)制定实践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第八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实行招投标制度,面向全院所有学生,学生可以各类学生组织或个人名义组建社会实践队伍,填写《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申报表》,经学院初评,推荐申报。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投标方案进行评审,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中标项目。对于有开创性、创新性及可推广性的实践项目,学校将重点资助。
第十条 中标项目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对公示有异议者,经领导小组重新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实践队伍在活动过程中,按照学校要求,积极争取实践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支持;活动力求务实创新,出成果出效益;及时汇报活动进展情况,提交规范的活动简报、调研报告、活动照片、媒体报道及鉴定(或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各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应积极主动做好对本学院实践队伍的管理工作。校级团学组织及学生社团实践队伍的管理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第五章 总结表彰
第十三条 学校于下一学年上半学期开展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总结表彰工作,设立以下奖项:
(一)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奖
(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三)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四)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
(五)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调查报告
实践活动中出现的新增奖项或系列活动,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参与评选的实践队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可行,落实到位;
(二)社会实践行为无损学校形象;
(三)按要求及时报送实践信息;
(四)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交实践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评选对象及条件
(一)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奖
1、评选对象:各基层团委
2、评选条件:
(1)高度重视实践活动,在活动组织、参与人数、经费投入、后勤保障等方面成效显著;
(2)积极利用网络等媒体宣传展示实践成果;
(3)及时组织完成活动总结、评选、表彰工作;
(4)注重暑期社会实践品牌项目建设,有特色、有实效。
(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奖
1、评选对象:所有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实践项目
2、评选条件:
(1)时代性:项目具有时代意义,符合当今国情;
(2)创新性:在项目的策划立意、主题和开展方式等方面具有特色和创新点,并能切实发挥实际效用;
(3)服务性:项目能够切实服务实践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4)可持续性:项目应具有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可能;
(5)社会影响:项目具有较大的社会效应,引起大众的关注。
(三)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评选对象:参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在校学生
2、评选条件:
(1)在组织、参与学校及学院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极投入,发挥重要作用;
(2)在实践活动开展过程中表现突出,体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团结奉献精神,得到服务地区、指导教师及团队好评;
(3)所在团队获校级及校级以上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项目奖的优先考虑。
(四)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
1、评选对象:参与指导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
2、评选条件:
(1)参与指导社会实践队伍组织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投入;
(2)及时、妥善的处理实践团队突发事件,带领团队做出积极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学生广泛认可;
(3)随团带队、指导的优先考虑;
(4)带领团队获校级及校级以上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项目奖或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取得重大社会影响的优先考虑。
(五)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调查报告
1、评选对象: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名义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所撰写的调查报告
2、评选条件:
(1)选题具有较强现实意义,具研究性、可操作性;
(2)调查报告结构完整、条理清晰、文字通顺;
(3)内容详实、论证有力、结论科学。
第十六条 评选方式
所有奖项均由个人或组织自行申报,所在学院或部门推荐,经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对公示有异议者,经领导小组重新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学校召开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总结表彰大会,对获奖队伍及个人进行奖励,并在校内外媒体上宣传展示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成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社会调查课程成绩评定、三好学生与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评定的依据之一。各团支部或班级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取得的成绩,作为团支部评优和班集体评优评先的考评项目之一。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开展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学生团队社会实践需与院团委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教育准入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有安全风险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安全知识、安全事故的危害与预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常用的急救知识等。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中标项目资助、宣传动员、培训指导、购买保险、活动材料、制作服装、队旗及总结表彰等。暑期社会实践按照100元/天/生进行包干,带队教师根据学院差旅报销有关规定进行报销,教师带一个团队伙食、公杂费包干补贴不超过10天。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及报销事宜,专款专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费使用和报销。校级团学组织及学生社团实践队伍的的社会实践经费由院团委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中国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