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保障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我院青年志愿服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校园建设,制定《中国美术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国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中国美术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我院青年志愿服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校园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国令第685号及《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和
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的通知》(文明办〔2017〕28号)为依据,适用于在中国美术学院开展的青年志愿服务以及与青年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青年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我院青年师生。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在我院成立,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五条 青年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我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我院校、院两级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归口分别由校、院两级团委负责。各校内外单位如需要我院志愿者提供有关服务工作,需向校团委或二级学院分团委提交申请报备。
第三章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青年志愿者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青年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青年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 需要青年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青年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青年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青年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青年志愿者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不得要求青年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青年志愿者参与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青年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招募志愿者的有关单位,应当为青年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单位在安排青年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青年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青年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青年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中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青年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各组织单位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青年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青年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青年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青年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青年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有关单位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青年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服务机构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学院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院团委、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各单位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院团委依托“志愿之星”等评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分团委应当建立健全本学院青年师生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校内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青年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院团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青年志愿者主动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院团委予以警告。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院团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全院及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及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青年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青年志愿者。自行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校内青年学生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4日其施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