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学助〔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报酬的助学活动。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合法报酬,能够有效地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同时,勤工助学也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在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过程中,应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校内固定岗位中家庭经济困难生人数一般不得低于60%。
3、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的管理与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帮助他们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劳动观。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学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在团委)。工作职能为:
1、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并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3、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不定期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4、维护学生权益。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甚至取消用人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5、对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学校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一般在每学年6月份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用工单位申报(原有岗位申请复核),填写《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审定设立。
第十条 岗位审定设立后,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发文公布岗位。符合条件的同学填写《中国美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用工单位双向选择面试同意之后,用工单位将《中国美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汇总表》上交至中国美术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在校注册的本科生、研究生;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有责任心,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批、登记。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对于盗用学校名义和占用学校设备在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一经发现,从严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考核、计酬标准和报酬发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勤和工作考核,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学生勤工助学考评表》,报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用人单位需每月及时与勤工助学学生核实卡号等信息。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从工作的质量、数量和劳动态度等几方面进行考核,不得放任自流。对违反规定、工作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扣除工作报酬或中止其工作。用工单位每学期末对学生进行考核,以确定是否继续留用,如要临时辞退勤工助学学生,需写明理由,以书面形式报告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经同意方可辞退学生。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固定岗位计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20元。临时岗位计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原则,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也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
第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金发放时间:原则上定于每月初发放上月酬金。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考评情况统计制表,上交计划财务处统一打入学生工行卡内。打卡不成功者将由勤工助学中心把名单反馈给各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及时与学生取得联系,并将核实后的信息上报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再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原《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国美团委〔2016〕6号)同时废止。
共青团中国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