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暨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奖励等程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由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计财处联合成立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公室(简称“实施办公室”)。校团委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等工作,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计财处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由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和专家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专家评审组,负责项目评审推荐、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分团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成立相应的专家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项目的评审推荐、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为方便项目管理,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申报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及其团队。申请项目的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必须在毕业离校以前完成,故原则上毕业班学生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跨学院组建的团队根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决定归属管理职责,要求项目组成员分工明确、密切协作。
第五条 在学生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经各二级学院分团委和评审小组初审推荐,评审可采取现场答辩方式、书面材料审核等多种形式。由校团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复审,择优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检查、结题及指导
第六条 项目申报同学必须遵守学术道德,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条 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行立项负责人负责制度,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进行4-6个月时将由各二级学院分团委和校团委组织评审,共同进行中期检查。
第八条 结题验收制度。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期满之前,按时结题。填报结题表,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及项目成果,并参加项目结题答辩,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实施办公室复审验收。对于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可以在项目期满之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实施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再行处理。
第九条 导师指导制度。学生必须聘请中、高级职称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各二级学院协助学生联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学生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激励与奖励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在学年相关评奖优评项目中给予考虑;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中的优秀项目,推荐申报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暨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如项目取得实质性成果,参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科研创作成果奖励办法》给予额外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指导教师指导项目的实施成效,给予一定的津贴或奖励。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将获得一定的项目补贴,项目补贴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项目补贴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设有专门帐户,实现专款专用,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购置、分析测试、会议及调研、资料印刷、材料制作、图书文本等费用。项目立项后,项目团队可先获得20%补贴金额,通过中期检查后下发40%补贴,项目结题后再下发剩余补贴。成果奖励金额,依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另行发放。
第十三条 项目补贴具体由校计财处、校团委统一管理。其中计财处具体负责项目补贴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决算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补贴;校团委根据课题的进展,配合计财处做好项目补贴的制表发放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有特殊情况影响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实施办公室报告,实施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实施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项目补贴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如发现入选者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一经查实,将撤消其入选资格、追回项目补贴并取消其今后一切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暨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