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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学生门诊医药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9-01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负担”的方针,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和资金,实行有效管理,根据省级医保有关文件规定及浙江省人民医院与中国美术学院签订的医疗保健托管服务协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门诊医疗管理实行“医疗费统筹”的办法。

第二条  享受人员范围和条件
  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新生入学经体检合格后,办理“证历合一”的“证历本”,原则上自发证之日起开始享受。

第三条  就医医疗机构
  (一)除本校医务室(南山和象山校区医务室)外,经医务室同意可转诊到浙江省人民医院望江山院区或朝晖院区就诊。
  (二)特殊疾病(比如结核病、精神类疾病等)需经医务室审定同意,根据相关医疗规定送专科医院及相关医院就诊。

第四条  学生门诊医药费个人自负比例和差额补助办法
   1、中西药费: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药物为基准,甲类药品个人自负30%,乙类药品个人自负50%,经医务室同意转院治疗的中西药费(甲、乙类药品)个人自负50%,差额部分由省人民医院承担;丙类药品和未列入《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
  2、医疗费:门诊医疗费包括列入医保项目的门诊检查费和治疗费(手术、材料费注明),个人自负30%,(其中经医务室同意转院治疗的疾病,个人自负50%)。差额部分由省人民医院承担。省、市医保文件规定的自费费用由个人支付。
其中南山校区学生如医务室同意转至省人民医院朝晖院区,先由学生个人全部付清中西药费和医疗费,再回医务室按50%比例予以报销。

第五条  学生寒暑假期间(除学校组织的军训、社会实践等活动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六条  学生因公出差或参加由学校集体组织的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期间,因急病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不含疗养院、外资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营利性医疗机构),再凭证历本上病历记录(无相关病历记录的不予以报销)、费用收据、费用清单、所在系证明,其门诊费用个人支付50%,省人民医院承担50%。

第七条  因医务室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外转门诊或住院治疗的,由医务室视情转浙江省人民医院望江山院区、朝晖院区门诊或住院治疗。省人民医院诊治后认为需要转院的疾病(结核病、精神类疾病等)可转送至专科医院或相关医院门诊治疗(但须经主治医生在其“证历本”上注明转诊科目、项目、建议转诊医院,并经医务室登记备案)。凡未办理手续擅自在外就医的(急诊例外),医药费全部由个人支付。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1、省医保规定属自费、自理的医疗费。
  2、因酗酒、斗殴、自杀(有精神类疾病患者除外)致伤、致残、致死的医疗费 。
  3、非学校安排的校外活动和训练所导致的意外伤害以及节假日参加有偿劳动致伤、致残和致死的医疗费。
  4、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不按交警部门裁决意见处理所产生的医疗费。
  5、凡在药店自行购买的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的费用。
  6、与计划生育、生育和围产期有关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被发现有以下严重或慢性疾病(癌症、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精神病、慢性肝炎),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但不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可以在校学习生活的,经学校同意,并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后同意在校就读,但在校期间因此病及相应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十条  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需要按以下原则掌握配药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不超过七天量。

第十一条  凡需进行大型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需按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先支付一定比例自理费用,然后再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如遗失“证历本”,本人须提交书面报告,由所在部门签章证明后方可补办,补办期为10个工作日,在补办期间,其医药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私自转借“证历本”者,由学校负责通报批评外,视情节轻重暂停“使用者”“转借者”医药待遇2-6个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 2010年9月 1日 起开始执行。
                                 

                                           中国美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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