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2010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
各教学单位: 根据《关于分配2010年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浙财教[2010]222号)、《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文件的精神,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本次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在校二年级(含)以上的本、专科学生中在2009-2010学年符合学年奖学金二等以上(含)的特别优秀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交详细的证明。 (二)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本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在校二年级(含)以上的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6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名额分配(附件)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采取差额评审,各教学单位根据名额分配情况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学校依据国家奖学金申报条件择优产生15人推荐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按学生人数、贫困生人数及专业需求等额分配给各院系,不能多评,也不能少评。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教学单位要成立由教学单位领导 牵头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全面负责各教学单位的评审工作。 3、各教学单位评审小组认真核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申报国家奖学金的,需获得年级或专业一名教师的书面推荐后,向院系提出申请,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结合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各教学单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教学单位推荐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材料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需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四、材料报送及时间安排: (一)各教学单位于10月18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各教学单位需要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各教学单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名单。 2、《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申请审批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六部分);本校《 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本单位所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申请审批表。 4、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表格和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详见附件)。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申报。各类表格可在学院OA通知中下载。如有不明可与学生处联系。联系人:章小平,电话87200058。 五、注意事项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新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与国家助学金兼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校内各类奖学金荣誉可兼得,但奖学金金额不兼得,按最高额度发放(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处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