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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2011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1-16

各教学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10学年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2010年秋季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0]288号)、《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文件的精神,现对我校2010-2011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做如下具体安排:

一、名额分配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总人数,将名额等额分配给各院系,不能多评,也不能少评(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8)。
    二、申报条件:
    本次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者。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标准为4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标准为2500元/年。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教学单位要成立由教学单位领导牵头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2、各教学单位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认真核实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结合院系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各教学单位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由教学单位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3、各教学单位助学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后,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4、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审核各院系推荐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材料,报学校领导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四、注意事项

1、各教学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助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2、各教学单位在确定资助名单之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该生日常表现、受资助情况和实际困难程度,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

3、国家助学金可以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外各类奖学金兼报。

五、材料报送及时间安排:

(一)11月23日下午16:00前,各教学单位要完成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公示工作,并报送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各教学单位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程序、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

2、《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书面及电子表;

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表格和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详见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教学单位重新填报。请各教学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切实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评定工作。

   六、其他

   各类表格可在“学院OA”、“学工网”下载。如有不明可与学生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章小平,电话87200058。

 

附 件:

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名额分配表(不下发)

3、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处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交流热线:87200059/8716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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