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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的财政扶持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2-24
 
区属相关单位,之江度假区各单位:
《加快发展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的财政扶持若干意见(试行)》已经之江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加快发展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的财政扶持若干意见(试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政策  通知
  抄送:西湖区区委办、区府办
之江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2月21日印发
                                                         
附件:
加快发展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的
财政扶持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快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建设和发展,鼓励之江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做大、做强、做优,特设立杭州之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之江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的产业集聚和发展。结合之江地区实际情况,现特制定财政扶持意见如下:
一、鼓励引优引强,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鼓励文化创意企业总部(或大企业大集团)落户之江地区。对首次被认定为企业总部(或大企业大集团)及税收贡献较大的企业,三年内,按其对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财政贡献部分不同比例给予最高75%的资助。
2、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做优做强,企业每年对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财政贡献首次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5万元奖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20万元奖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经营者50万元奖励。对当年经营收入位居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文化创意企业前10位的,授予企业“之江年度优秀文化创意企业”荣誉称号;对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之江年度突出贡献文化创意人才”荣誉称号。该奖项每年评定一次,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订。
3、鼓励企业上市。在国内A股市场或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之江地区文化创意企业,对企业上市前一年(辅导期内)及上市当年起两年内,按企业当年对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财政贡献部分的75%(房地产企业在本区开发所形成贡献除外)予以资助。其中上市前部分,在企业上市成功后予以兑现。
4、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创意类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5、鼓励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入驻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对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人民币(外资150万美元)以上,并且具有大型创意题材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培育中小企业,加快产业培育步伐
6、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7、在【之江文化创意园】凤凰·创意国际内建设5000平米以上创意项目孵化园,每年选择10家具有发展潜力的培育企业和20个优先培育项目,给予1-10万元的房租补贴或项目资助。
8、设立美院师生创业奖励资金。由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管委会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委员会(筹)组织专家评审,每年评选5家美院师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给予3-10万元奖励,用于创业项目的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相关费用补贴。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由中国美术学院师生创办的文化创意企业租用【之江文化创意园】凤凰·创意国际内生产研发用房,从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两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房租补贴。
9、留学回国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并获得杭州市创业资助资金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以内的创业资助。
10、对将专利科技创意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或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三、打造特色产业,加快之江地区产业集聚
11、支持动漫企业做强做大。自2010年起至2012年,对原创影视、动画、出版作品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地方电视台(至少5个地市级以上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三维动画片给予加倍奖励。在境外播出的动画片参照市有关政策给予1∶1配套奖励。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政府奖项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荣获其他等级荣誉的,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12、支持影视后期制作服务做大做强。鼓励影视制作企业与国内外优秀影视发行公司合作:影视制作企业单独完成的在国外、中央、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后期特效制作部分按每分钟500元和200元给予奖励;电影作品在国内外影院首播,根据其档次和水平,后期制作费用给于每分钟300-1000元的奖励。
13、鼓励影视制作企业投资引进技术设备,开展技术改造和提升,对影视制作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等实现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1-6%给于资助,同一个企业该项目年度资助不超过30万元。影视后期制作产业链上需配套的音频、视频等专业公司入驻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给予两年的租金减免优惠。
14、积极引导影视发行等行业集聚。鼓励在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引进或新设立影视发行公司。影视作品荣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等国际国内大奖,将给予每部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影视作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二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给予每部5万元和2万元奖励。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一部5万元给予奖励
15、新引进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甲级资质或新认定为甲级资质的设计类企业,一次性给予引进者或经营者10万元奖励;新引进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资质或新认定为乙级资质的设计类企业,一次性给予引进者或经营者5万元奖励。
16、促进艺术品创作和交易快速成长。对于设立在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的艺术工作室、创作室,根据其艺术品年交易额1%进行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鼓励艺术品交易上规模、上档次,首次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艺术品交易企业和中心,一次性给于企业经营者5万元奖励,并根据其交易额五年内给予不低于1%的企业奖励。
17、鼓励大型文化创意活动在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区举办。每年对社会各界在【之江文化创意园】 凤凰·创意国际内举办的各类文化创意交流活动开展评选活动,根据评选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对于在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内成功举办具有较大影响的国际级、国家级活动可另行奖励。
18、参加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国内外符合之江文化创意产业导向的行业或产品会展,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
四、加大优秀创意人才引进,注重培养创新
19、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入驻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经评定,由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其提供名家工作室或创意工作室,并享受一定年限的房租优惠,享受年限最多不超过五年。对带成熟项目或技术的入园企业,经认定,给予20-50万元资助。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可按照《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和《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杭州市杰出人才的评选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
20、设立之江地区文化创意产业贡献奖,每年安排10万元,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21、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内文化创意企业所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管理人才、创意人才和营销经纪人才,经认定,可按每年工薪部分个人所得税区级的50%补助给所在企业(个人),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22、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创意人才培训基地,经认定,每培训一名合格学员在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创业或与园内文化创意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基地500元/人的补贴。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开展人才培训,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人才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员工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补贴。
五、鼓励多方投资,推动园区平台建设发展
23、鼓励社会及学院力量在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内创办科技创意孵化器和各类文化创意基地,孵化器和基地内引进的财政级次在之江的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物业总面积50%以上(至少3000平米),经认定,自达标年度起三年内,园区出租房屋收入形成的对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财政贡献的25%部分用于奖励园区管理机构。并根据入驻企业的注册关系比例、注册资金、财政贡献、中国美术学院师生入驻比例,以及认定级别等进行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4、平台建设项目。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和行业技术服务平台入驻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对投入运行的协会和平台按其规模和影响给予3万-10万元资助。
25、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做大做强。经认定的创意产业基地内文化创意企业对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财政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基地主要经营者10万元;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基地主要经营者15万元;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基地主要经营者20万元。
对经认定的创意产业基地内、财政级次在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或创业板成功上市的,按每家给予基地所有者5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和培育符合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申报条件的企业,按每家给予基地所有者1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1、本意见适用范围为中国美术学院大学科技(创意)园。涵盖中国美术学院校区、凤凰·创意国际园区、创意路门口凤凰创意大厦(筹)、石龙-凤凰山北系列园区、象山艺术村落(筹)、外桐坞艺术村落以及美院校区至凤凰·创意国际园区间一线配套区等七大区块,共2351亩地。
2、本意见的适用对象是财政收入级次在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并从事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艺术品业、信息服务业、人才实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八大门类的企业主体和在意见涵盖范围内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人士。
3、产业扶持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对西湖区财政贡献为限,年度评奖和企业培育类资助可不挂钩。本意见所指资助(奖励)标准为区各级各类财政资助(奖励)总额,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符合本意见多个资助条款的企业或项目,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资助。企业若迁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须将该企业所享受的奖励、资助全额返还之江财政。
4、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将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对政策制订、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决策,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并提供评审意见。
5、对之江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新注册、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其奖励和资助标准实行“一企一策”。
6、本意见由之江文化创意中心负责解释。
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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