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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9-02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学生申请缓缴部分学费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国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的暂行办法》国美学发〔2010〕32号)规定要求,现对我院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实行学费缓交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2011-2012学年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假期因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学费缓缴者同时要求以往学年没有欠费。

      二、比例、额度和期限

      1、各教学单位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学生总数的10%。

      2、申请缓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三、注意事项

      1、申请学费缓缴的学生应填写《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学费缓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由所在教学单位审定;各教学单位在开学报到后两周内将《中国美术学院缓缴学费申请名单汇总表》(附件1)及《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学费缓缴统计表》(附件2)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逾期不予办理。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经公示无误后确定缓缴学费名单。

      3、获准学费缓缴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注册时间内到财务处缴清剩余部分学费,才能办理注册手续。

      4、学费缓缴期限一般只限于当学年的第一学期,在第一学期末应按时缴纳缓缴部分学费。部分学生因特殊原因(家庭特殊原因、或相关资助款未及时到位等原因)在第二学期才能缴纳学费者,可申请分学期缓缴。其中第一学期缴纳不能低于学费总额的50%(不含住宿费、代管费等)。应届毕业生不能申请分学期缓缴。

      5、国家助学贷款在经办银行进行审批期间,或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可根据贷款额度申请相应的缓缴金额,缴纳余款后可进行注册;申请贷款未获得申请时,须在学年度内缴清所有学费。

 

      附件:1、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学费缓缴申请表

                 2、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学费缓缴统计表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处

二○一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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