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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11-1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优秀艺术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学习、生活和个性发展的综合反映,它是衡量学校教育成效的标尺。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将作为学生申报和评定有关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就业选择时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除外),每学年评价一次,评价内容为学业水平、品德素质、身体素质、综合能力四方面。

第四条  综合素质评价成绩(100分)=学业水平70%+品德素质10%+身体素质10%+综合能力10%

二、学业水平评价

第五条  学业水平评价主要依据学生每学年的公共课及专业课的考试成绩,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习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评价方式为每学年必修课的成绩(绩点平均分)。

三、品德素质评价

第七条  主要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集体组织意识、文明修养、学习态度作风和法制纪律观念等表现。

第八条  评价方式为基本分80+记实加减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九条  记实加减分标准:

1、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包括班团、社团、学生会、学院(系部)、学校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思想政治学习、教学创作、学科竞赛、学术讲座、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等)视具体表现加1—3分。无故缺席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减1/次。

2、在文明寝室日常卫生检查中评定为优秀的,寝室成员每人加1/次,评定为不合格的减1/次,评定为学年校级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

3学生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10分。

4无故旷课,经查实,减0.5/课时。

5、受通报批评减5/次,受警告处分减10/次,受严重警告处分减15/次,受记过处分减20/次,受留校察看处分减30/次。未达到学校纪律处分程度,但其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减5/1次。

四、身体素质评价

第十条  身体素质评价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一条  身体素质评价由学校公共体育部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测试,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后将达标测试成绩报送各教学单位,取达标测试成绩计入。

五、综合能力评价

第十二条  综合能力评价考察学生在学校教育和成长中体现出来个性化的能力,包括研究创新、学生工作、实践服务、文体特长等四个方面。

第十三条  评价方式为基本分60+各项加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十四条  研究创新:指学生参加展览比赛、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比赛、发明创造(获得相应组织认可)、科研论文正式发表、课题项目(已立项并结题)等。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担任班级、学院(系部)、学校等各类学生干部、各类社团主要干部,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工作责任心、组织能力、领导能力。

第十六条  实践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志愿服务,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具有相应评价成果的。

第十七条  文体特长: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文艺、体育活动和其它相关活动(如:运动会、校园文化节、社团文化节、文艺汇演)等奖励或表彰。

第十八条  加分标准:

(一)研究创新:

    1、展览比赛、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比赛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认定后予以加分。

国家级

一等奖20

二等奖15

三等奖10

优胜奖(入围奖)2

省部(市)级

一等奖10

二等奖8

三等奖5

优胜奖3

校级

一等奖5

二等奖3

三等奖1

优胜奖0

2、专利项目: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7分,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5分;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2分。

3、科研论文发表:刊物级别划分参照学校科研创作处相关规定,一级刊物10分,二级刊物7分,三级刊物3分。其中第二作者加分权重为0.5,第三作者加分权重为0.25

4、课题项目结题:项目级别划分参照学校科研创作处相关规定,国家级10分,省部、厅局级7分,校级2分。其中第二参与者权重为0.5,第三参与者权重为0.25

(二)社会工作:

工作  岗位

校(院系)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分团委副书记

校(院系)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各部门正副部长、学生党支部的支委,各班班长、团支书,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班级其它学生干部

各级学生组织的干事

加分  标准

5

3

1

1

1、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份完成考核。能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按加分标准计分。担任学生干部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按最高值计分。

2、担任学生干部期间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予以另加分,国家级5分,省市级3分,校级1分。

(三)实践服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各类个人和集体荣誉的,或撰写的实践报告、调查报告获奖的:国家级8分,省部市级5分,校级3分。

(四)文体特长

国家级

一等奖10

二等奖7

三等奖4

省部(市)级

一等奖7

二等奖5

三等奖2

校级

一等奖3

二等奖2

三等奖1

(五)其他规定

    1、参加各类竞赛和活动的,一般要求每组选手在3人(含)以内。3人以上视为集体参赛,其加分办法为:核心成员权重为0.6—0.8,一般成员为0.4—0.6,不分先后则均为0.5

 2、参加同一竞赛或活动的,取其最高奖项予以加分;不同竞赛或活动的加分可累计。

3、竞赛或活动最高奖项为特等奖的,其奖励与一等奖相同,其它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

4、按照名次进行奖励的竞赛和活动,第12名参照一等奖加分,第345名参照二等奖加分,第678名参照三等奖加分。

六、综合素质评价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2.组织部署本单位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裁决综合素质评价纠纷,做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4.审定、公示、报送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每位学生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向教学单位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供加分的原始依据;

(二)审议和评分。教学单位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学业水平评价、品德素质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的成绩,根据权重系数,合成每位学生学年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出同专业同年级的名次;

(三)公示。教学单位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向本单位全体同学进行公示,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学生如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疑义,向教学单位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出,由教学单位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进行复查;

(四)结果存档。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结果返回到班内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将结果存档。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及专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报学生处批准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2015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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