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类别包括:“新生奖学金”、“学年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自强奖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当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2、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 3、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经补考后有不及格者。 四、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 (一)新生奖学金 1、评选对象:当年入学注册在校的本科新生。 2、评选依据: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学生高考成绩排名。 3、评选奖项:各专业类综合成绩排名前3%,全校新生文化课高考成绩前五名(可以兼得),奖金各1000元。 (二)学年奖学金 1、评选要求: (1)各教学单位以学生学年综合成绩确定学年奖学金。学生申请学年奖学金要求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50%,无补考记录。其中,申请特等奖学金者须各科成绩均在90分以上。 (2)学生申请学年奖学金要求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成绩良好或体育课成绩76分以上(含76分)。 2、奖学金金额、比例: (1)特等奖学金:金额10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所缴学费的80%),比例为学生数的1%。 (2)一等奖学金:金额8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所缴学费的50%),比例为学生数的3%。 (3)二等奖学金:金额5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所缴学费的30%),比例为学生数的5%。 (4)三等奖学金:金额3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所缴学费的20%),比例为学生数的7%。 (三)单项奖学金 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分设六项,各项奖金为1500元,评选比例为在校生的10%。 1、思想品德优秀奖(占1%):获省级及以上优秀青年、优秀团员、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或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 2、学生工作优秀奖(占2%):本学年任校团委委员、各院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校学生会委员、社团负责人、各院系(部)学生会主席、班长,任满一学期以上;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3、学习成绩优秀奖(占2%):专业课或公共课各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 4、文体活动优秀奖(占2%):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得名次者或参加校级以上文艺汇演获奖者。 5、社会活动优秀奖(占2%):遵纪守法并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表现突出者。 6、创新能力优秀奖(占1%):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美展、设计大赛获金、银、铜奖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研讨会上论文获奖者;或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其他大赛获奖者。 (四)自强学生奖学金 1、自强学生奖学金用于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勤奋学习,表现突出者。 2、奖金金额及比例: 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为1000元,其余专业为2000元,比例为8%。 五、评选程序 1、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的9月-10月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 2、各教学单位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由各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实施评选活动。 3、各教学单位评选过程中需经民主讨论,初评名单应公示三天,充分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奖学金管理 1、同一学年内,本办法中的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各类奖学金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及奖金,并将获奖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凡在奖学金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奖学金获得资格,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 1、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工作办法》(国美学发[2008]21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中国美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