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1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
(五)当学年获得院级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
第六条 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各教学单位学生人数和比例,分配给各教学单位,不多评,也不少评。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年9月底启动,11月初结束,严格按照“学生申请→教学单位初评→学生处汇总、复核→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教学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本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申请表(一式两份)、相关材料以及推荐名单汇总表(附电子表)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提交至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二者不能同时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兼得当学年学院学年奖学金荣誉,但奖金不能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收到国家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